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次级债招募说明书、专题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告知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其制作、发布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三、熟悉信息披露系统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
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第十七条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说明产品性质、特征、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等事项。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公共媒体公布或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第十九条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的,保险...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二章信息披露材料管理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三条万能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保证利率和演示利率下的保费、死亡保险金和保单价值。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进行演示,并说明该演示利率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开办其他新型产品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后,应当比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的新型产品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下列方式给予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一)责令改正;...
保险监管必要性的实例
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2年)3号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2]15号)内容予以披露。经查,**人寿大连分公司...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几月几日在公司网站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网站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2019年保监会在2月26日发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网站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