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83.8元×4个月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十级伤残为...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七章法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协议医疗机构、协议康复机构、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第二章
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为省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省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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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什么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第七章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协议医疗机构、协议康复机构、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用;(二)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
伤残等级为五级工作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在本人伤残津贴以内缴纳...
对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如何支付,国家层面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一些省市有明确规定,可以从伤残津贴中代扣代缴。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安徽省工伤管理条例
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1/3~举例:安徽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社平工资×20;六级伤残:社平工资×15;七级伤残:社平工资...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第八章
缴费工资、伤残津贴或者养老金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为基数计算。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